电子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校财通知[2014]157号)

发布:2017-06-08 14:11      点击: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财通知〔2014157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电子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4317


 

电子科技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财务系统正常、高效运行,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信息化是学校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和监督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财务软件及数据维护

第四条 所配备财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求,选择安全、稳定的财务软件,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 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 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 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财务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银行等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第六条 数据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异常情况维护以及适应业务需要的扩充性维护。

第七条 数据维护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并对异常情况及相应处理办法、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和备份。

第八条 处理涉密财务信息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应按照学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进行特殊处理,以达到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有效制衡机制。

第十条 建立财务信息化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 按岗位分配权限,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监督。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 审核人员:按软件使用说明及操作权限录入原始凭证数据,完成各项会计凭证制单,交复核人员审核;对复核前发现的错误数据及时更正;对复核后发现的错误,取消复核后更正或进行红字冲销;已完成结转的凭证一律不准修改。

(二) 复核人员: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后应立即退给审核人员进行更正;保证输出账表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复核人员只能对他人制作的凭证进行复核,无权修改他人制作的凭证;现金的凭证一经审核,复核人员无权取消复核。

(三) 会计主管:组织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会计信息化岗位的设置;负责会计科目的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名称及编码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设置,二级及以下的明细科目可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规定会计人员财务软件操作权限。

(四)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收付凭证,进行款项收付,并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操作会计软件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无权录入和修改会计凭证;大额资金的对外支付,需领导审核。

(五) 系统管理员:负责软件系统日常维护、扩展升级、病毒防控与查杀,账务结转处理,数据备份,按会计主管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员权限设置;系统管理员无权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第四章 操作及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及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以自己的姓名及密码注册登录系统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岗位权限范围内使用财务系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删除操作。不得修改软硬件环境配置,不得删除机内软件及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定期修改密码,对自己的操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不得隐瞒运行期间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同时应对运行中发生的故障作好记录,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严禁在装有财务系统的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与工作无关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的各种存储。

第十七条 岗位职责发生变动,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按规定调整相适应的操作权限。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若因工作需要须连接外网的,应使用指定电脑进行操作。


第五章 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一) 会计凭证类数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数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 财务报告类数据: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财务报告;

(四) 其他类数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财务系统开发的全套文件档案资料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会计数据的日常备份应采取本地计算机和外部介质双重备份的方法,每日至少备份一次。用于备份的外部存储介质,不得使用软盘、U盘、固态硬盘等低可靠性设备。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应至少备份两份,分不同地点保存。

第二十三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第二十四条 财务信息化档案的使用遵守财务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