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各级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校财通知[2003]46号)

发布:2017-06-08 09:56      点击:


     通知

 

校财通知〔200346


                       

电子科技大学各级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14号文)的精神与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建立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目的

(一)学校财务工作为了依法筹集事业资金,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权益,促进教学、科研和科技产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二)为了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政策,并保证国有资产完整。

(三)为了学校合法经济权益得到保障,既要保证各项合法收入不流失,又要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为了规范校内经济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管好用好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条  建立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学校财务工作必须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各级经济责任制。

(二)各级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三)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要实事求是的区分各管理层的不同责任,即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应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会法规和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事业规律和财会工作规律。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要按规定行使职权,努力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事业任务,又要敢于承担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五)各个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应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其职权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校长的经济责任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二)认真贯彻执行新的《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保证党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的实施,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保证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依法筹集事业资金,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须经校长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校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校财务领导小组研究,之后再由校长批准实施。

(五)负责审定学校经济政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其中,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益提成比例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需经校财务领导小组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负责审定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含新成立的独立核算单位、二级核算单位)的设立方案,须经校办工会批准后方可明文颁布。今后随着校内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其二级财务机构的变更、合并和撤销,要按上述程序审议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校内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与变动,事前须征得校长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督促财务、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完全。

(九)负责重大支出项目的安排和审批。包括国家专项拨款、项目贷款、自筹基建、专项修缮、大型专项设备购置和大宗物资批量采购,以及其他特殊支出项目,须经校长签字或由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签字。

(十)负责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于对外(含校办企业)投资、入股、借贷以及收费立项和标准等事项须经财务领导小组审议,校长签字。

(十一)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副书记)的经济责任

(一)加强对分管部门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其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尤其是对其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及财务开支事项必须进行审查,事先征得主管校长的同意。

(二)审查分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组织“增收节支”。

(三)按其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四)主管基建的副校长除认真履行上述三条职责外,还应对学校的基建财务与工程负责。


   第四条  集体决策的经济责任划分

为协调重大问题领导集体决策与经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关系,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经济工作重大事项,参与决策的人员应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弃权、反对等),以“会计纪要”形式记载存档,或在原始资料上签署个人意见。据此对决策事项的责任进行划分,而对“决策”的贯彻实施问题,则按本方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制

(一)计划财务处处长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第一负责人,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

(二)参与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组织编报学校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开展财务分析,为校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三)积极组织落实学校应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制止“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四)负责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资金使用控制,保证支出真实、合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组织和参与各类经济分配政策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负责各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协助校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审议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及财务管理岗位及其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并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人事处审批,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七)组织学校各部门、单位学习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协助校长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贯彻财务管理并重的原则,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协助校长组织专题论证并负责重大支出项目的安排与审批,由校长签字或由校长授权签字。

(九)协助校长对对外投资(含校办企业)、入股、借贷以及收费立项和标准等事项进行审查。

(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和审查。

(十一)认真组织贯彻新的《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按要求编制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校长签名盖章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

(十二)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十三)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参与审议、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与使用,建立收费专项责任制。

(十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提交的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委派以及人员培训、考核等初步方案。

(十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协助校长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遵守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纠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的经济责任制

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按其分工,实行“处务会议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依据国家级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审批处理分工各项业务,并对所签字审批的业务负责。


第七条   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财务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

(一)成立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部门财务领导小组,在校财务领导小组及管副校长(副书记)的具体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求,配合计划财务处抓好份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二)学校年度综合预算分配交由归口部门掌管使用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三)部门年度“运行费”和“专项经费”,均实行“包干使用,节约留用”的原则,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部门年度预算进行调整时,事前都应由归口分管及主管校长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并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四)严格按照校长授权事项、原则及范围签订一般对外经济合同。

(五)基本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可靠、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竣工交付使用时严格验收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上述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对所掌管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效益负责:对所签字审批的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学院〈系、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1.要加强对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学院(系、所)主要领导负责的院(系、所)财经领导小组,在校财务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统一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学院级财务领导小组既要对校长负责又要对学院(系、所)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院(系、所)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财经工作,执行“一支笔”的财经审批制度。
    2.负责审查本单位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3.加强对本单位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合法性,既要认真进行考核、评估与效益分析,又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制度规定,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不得伪造、变造报销凭证,虚列支出。对审批每一笔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负责。
    4.学院〈系、所)有责任管理、使用和维护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学校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系、所)用本单位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添置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属学校所有,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化公为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积极组织落实单位创收计划,负责本单位“收支两条线”的落实,监督检查本单位是否按规定收费,是否将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不截留私分学校收入,不私设小金库。
    6.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加强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控制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制主要内容:

1.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主要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负责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集方案,分解下达收入完成指标,督促各类收入的及时回收,实现收入年增长目标。按学校规定应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并及时上交学校有关费用和收益。
    4.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手续,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改造扩建工程等必须经由计划财务处报校长审批。

5.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必须报校长审批。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经由财务处报校长审批。

6.全面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7.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并经由计划财务处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之后要认真组织实施。

8.认真审核本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及时上报校财务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基层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

会计工作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基础。基层财务人员(含科级负责人及会计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组织实施。校内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结合本单位财经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其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第十条   监督与考核

(一)学校审计处要加强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届中、届满及离任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其离任审计制度。校纪委、监察处要把实施各级经济责任制工作纳入到学校“勤政廉政建设"的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按其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校有关党、政部门要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际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之中,并结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兑现奖、惩,并同时作为今后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学校对所属校办产业要进行认真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及全资企业等校办产业,均应明晰产权关系。凡使用学校资源,包括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力财力、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等均应合理计价,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缴纳占用费。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金,体现了国家政策对教育的支持,学校应有相应的支配权。企业法人应依法经营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