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8]259号)

发布:2017-06-08 13:03      点击:


校发〔2018〕259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经2018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8年8月1日


 

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党〔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研究院等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重要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单位,可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

(一)省部级及以上领导、重要嘉宾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餐。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相关部门单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不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加强国内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宾馆,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一律安排在学校餐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不超过130//天(根据成都市接待标准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到校外参观游览。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财务部门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学校与后勤保障部及其所属接待机构可以采取接待单位负责人“单次审签,定期结算”的支付方式,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一般需在票据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2015314号)同时废止。

 


附表

 

                                         电子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公函号

(或名称)

被接待单位名称

公务内容

被接待人员

(姓名、职务)

 

 

                                  

工作餐地点、费用

陪餐人员

(姓名)

 

 

                                  

住宿地点、费用

(客人自理不填)

其他费用

经费来源:

费用:

            (可另附清单)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