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科[2016]449号)

发布:2017-06-08 11:38      点击:


 

校科〔2016449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29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转资金是指项目实施期间内,年度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且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尚未列支项目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的结转结账

第四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转资金自动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题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时确认和发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题的状态。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或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六条 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项目结账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结账应填写《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分配表》和《申请科研立项经费预算表》,报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后,计划财务处负责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由学校统筹使用,在两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设立科研发展基金。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支持项目组申请立项,主要补助项目组进行科研预研和后续发展方面的支出。申请立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

十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在立项时区分原结账项目的类型和结题年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自主安排使用立项经费,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学校利益和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因项目研制内容变化,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财通知〔2012〕6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