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450号)

发布:2017-06-08 11:42      点击:


 

校科〔2016450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29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以我校为法人主体,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组在申报立项时,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结合项目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后,计划财务处将依据预算进行经费入账和经费控制,确保科研经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科目包括:项目业务费、人员费、外协合作费、管理费等。

(一)项目业务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二)人员费:用于支付项目相关人员的绩效,主要包括在职的人员和学校聘任的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劳务补助、以及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比例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项目经费的50%,特殊情况需科研院审批。

(三)外协合作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与第三方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费用,包括委托开发、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四) 管理费由学校统筹提取或列支的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按技术类合同(含技术开发、测试、加工等)和咨询类合同分类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经费预算立项后一般不做调整。因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等改变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单位同意,报科研院、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内容、支出结果和项目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委托外单位协作的事项,应该严格执行科研协作经费转拨的审批程序,由科研院审核合作单位资质,横向科研经费只对进入我校合格供应商的企事业单位转拨,转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到款经费的50%。

第八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时,出差人员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人员住宿费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结账:

方式一:100%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求申报立项,新项目预算中30%为项目组管理费,70%为项目业务费,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方式二:结余经费的10%为统筹科研发展基金(其中学校8%,学院2%),90%转入院级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求申报立项,新项目的预算中20%为项目组管理费,25%为项目业务费,人员费不超过45%;

方式三:技术类项目结余经费在10万以下、咨询类项目结余经费在3万以下的,可按照结余经费的15%为校管理费、85%为人员费进行结账。

第十条  结账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支出预算,经学院审批后,提交科研院管理办公室,经科研院分管领导审签后,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分配表》和《申请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预算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按预算管理,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学校利益和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自主安排经费使用,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五章  管理费减免

第十二条  为支持产学研合作,保证项目资金的需求,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管理费减免:

(一)减免条件

1.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外拨的经费部分;

2.购置仪器设备。科研经费购置的大中型仪器设备部分,并在项目完成后按约定移交对方;

3.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

(二)减免审批程序

在项目验收后,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或证明,项目组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会签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与学校原有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