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453号)

发布:2017-06-08 12:52      点击:


 

校科〔2016453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29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依据《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费是指中办发[2016]50号文涉及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劳务费预算编制原则: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或科研人员按照项目研究需要据实编制。

第四条  劳务费开支范围:

1.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

2.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补助;

3.    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工资及其社会保险补助;

4.    项目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补助。

第五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

1.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开支标准参照成都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成都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按照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相关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不超过4000元/人.月,博士生、博士后不超过5000元/人.月,访问学者不超过3万元/人.月。

第六条  劳务费开支程序

1. 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贡献通过学校酬金系统统筹列支,项目负责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2.项目聘用人员: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岗位和薪酬标准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过工资体系发放。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