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校科[2016]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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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2016〕454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办发[2016]50号文涉及的相关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国家规定足额编制。
1.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编制: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编制: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其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比例执行。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1.间接费用经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学校或在科研项目办理经费立项时学校统一提取,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2.其中60%用于科研人员综合绩效支出,20%用于年终一次性绩效支出,10%为学院(实验室或中心)统筹,10%用于学校统筹。校统筹用于学校管理、科研业绩及其他间接成本补偿,学院(实验室或中心)统筹可用于学院(实验室或中心)科研发展、管理及其他间接成本等补偿。
第五条 综合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度、科研人员贡献合理安排发放,年终一次性绩效支出由学校统一评估核算至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发放。若由于项目执行不当引起项目无法结题、造成退还经费的,扣除相应的课题组年终一次性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按照校科[2016]180号文件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