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校人[2016]458号)

发布:2017-06-08 12:55      点击:


 

校人〔2016458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30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营造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的氛围,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校人通知[2016]40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在学校科研项目申报和全过程管理中从事财务管理与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按需提出设岗申请,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科研大团队原则上应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相关政策文件有要求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三)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上报,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五)接受校内职能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向团队人员宣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六)完成科研项目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员的选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在符合学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财务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或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六条          由计划财务处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共同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审核岗位职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并对不称职的科研财务助理提请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实行协议薪酬。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费构成等情况,统筹考虑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用人成本,不得虚假列支套取经费。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来源于用人单位各类有劳务费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可用于支付劳务费的其他经费。对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平台或机构等,学校可给予适当的用工经费支持,原则上不超过用工成本的50%。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预算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团队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相应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在工作职责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财务、科研等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泄露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纪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现有人员中履行科研财务助理相应岗位职责的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