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校财〔2021〕1号)

发布:2017-06-08 13: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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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电子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经 2021 年第二十四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21年11月30日


电子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理、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 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包含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规定 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面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各类学生学费、委托培养费及短 训班培训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师生或校外人 员和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测试费(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费)、资料查新查引费、体育场馆服 务项目收费、档案英文翻译费、版面费、审稿费、会议费、房租及后勤保障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师生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生体检费、学生水电费、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校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贯彻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 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合理成本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校内相关规定允许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不得强行收取代办性收费,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与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收费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收费工作。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校内收费管理小组组长,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保障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校内收费管理小组成员。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凡新增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等事项,由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审定或由其授权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办公室审定,收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由校内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校各类收费项目由相应职能部门主管,教务处是普通本科类项目主管单位,研究生院是研究生类项目主管单位,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中外合作办学类项目主管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类(含非学历教育)项目主管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是设备类(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项目主管单位,后勤保障部是后勤服务类项目主管单位等。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收费项目的立项、变更和报批报备手续,并向政府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第七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规范日常收费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申报程


第九条 校内各类收费项目须经审批或备案方能执行,申报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组织评审(必要时引 入第三方评审),经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审批)类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向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复后,按批复的 项目和标准执行。

政府部门明确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本科生学费、学生住宿费等学校直接执行;若学校下浮,则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按照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各类培训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收费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流程等;

 2.项目成本测算;

 3.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的支出安排。

二、服务性收费

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初审或组织评审后,报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审定。

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变动)经校内收费管理小组授权 后报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包含会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后勤饮食服务及市场化服务类项目等。

后勤保障部应做好保民生、平抑物价等工作,后勤饮食服务类项目及市场化服务类项目包括后勤接待中心食宿、商品销售、 打印复印、运输服务、物业服务、搬运、维修服务等),其收费标准(含变动)授权后勤保障部按规定程序评审,经后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政府部门规定相应标准的,学校按其标准执行。

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流程等;

2.项目成本测算;

3.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

4.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的支出安排。

三、代收费

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项目有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提供服务单位规定相应标准的,学校按标准执行,其他新增代收费或变更代收费标准的,必须经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同意后方可代收。

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文件,提交与提供服务的单位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上级批准的收费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收费核算和管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应将所有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由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费收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少缴、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发生收费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开具相应合法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不足额开具票据。

 

第五章  收费公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根据国家关于教育收费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各收费单位须将所有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师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创新收费公示方式方法。各收费单位可利用招生简章、入学须知、会议通知、收费告知书、收费公示栏、 电子公示牌等传统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也可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工具进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收费检查和监


第十五条 校内收费管理小组对各单位的收费管理进行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收费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私设收费项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由学校没收违规收入,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