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6]242号)

发布:2017-06-08 14:00      点击:


 

校研〔2016242


关于修订《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对《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14号)做出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77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的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等级、最高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

 

学业奖学金等级、最高比例和奖励额度

 

学业奖学金等级

最高比例

额度(/.)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10%

18000

二等奖

30%

13000

三等奖

60%

10000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20%

10000

二等奖

25%

8000

三等奖

30%

4000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参评年级为一年级至三年级。

第六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全部按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奖名额可以根据当年“优秀新生奖励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九条  面向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设立专项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与学费标准一致。

第十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9月学校启动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单位实施细则进行评选,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八条  学业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奖学金,撤销其所得称号,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9月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