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7]101号)

发布:2017-06-08 14:08      点击:


 

校研〔2017101



 关于修订《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6243)做出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7421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文件)的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博士研究生每月2750元。

2.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全年发放12个月。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学制期限。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月末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未注册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3.退学研究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4.毕业研究生自毕业后次月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5.休学研究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6.接受国家或者学校全额资助,进行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一个月以上的,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入境)后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7.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

8.研究生新生档案未按规定转入学校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9.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74月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