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通知[2011]13号)

发布:2017-06-08 10:58      点击: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财通知〔201113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通知 [2005] 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596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校研通知[2011]11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核算、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学校相关部门及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  根据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等,学校确定年度“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985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报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7〕38号)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各项目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建设内容,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和汇总,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条  凡是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从“985工程”建设经费支出的计划,能够列入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在本年度执行,否则列入下一年度的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材料购置费、著作出版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数字资源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由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预算额度控制审批各项支出。超出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限支规定:

1.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2.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

3.不得用于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4.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在年度末,必须就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连同“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一起报“985工程”办公室。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应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确保“985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按期执行完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阶段性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985工程”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批复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预算文本为依据,对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及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各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985工程”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通知[2005]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985工程”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