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6]464号)

发布:2017-06-08 11:18      点击:


 

校财〔2016464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30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财政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专项是教育部拨付学校的财政教育项目支出经费。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等。

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纳入中央财政专项的科学研究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协同管理。财务部门结合学校年度事业计划统筹安排项目;财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组织项目管理。

(二)专家评审、入库管理。统一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立项评审。评审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安排从项目库中选择。

(三)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运用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全校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执行和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类型和管理部门职能,学校确定中央财政专项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财务部门要求具体负责组织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申报、执行等。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和评价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特别是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积极组织校内各单位谋划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立项论证,避免重复立项与重复建设。

第八条 项目评审和入库管理。按照“先评审后入库、先入库再安排”原则安排项目立项。项目评审按照学校预算评审相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立项情况书面通知业务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项目立项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立项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学校原则上不安排配套资金(上级部门有要求的除外),各单位须严格按批复额度实施招投标。确因特殊情况或政策变化等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报销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要求,严格执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公务卡使用、工程审计和借款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单笔支付资金额度超过一定标准的,将实行直接支付。申请直接支付,按要求将分别报财政部驻川专员办、教育部和财政部审核。申请授权支付,直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额度标准,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负责,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预算执行,确保当年预算的财政资金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学校财务部门每月定期通报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执行进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早谋划招投标等,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  验收评价与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业务管理部门应按项目建设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包括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等领域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协同财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项目负责人、部门年度考核和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等挂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中央财政专项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频率和范围。原则上,应对项目做到建设周期内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因预算执行不力或违规使用导致财政资金被中央财政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业务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