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123号)

发布:2017-06-08 13:51      点击:


 

校财〔2016123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46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深入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电子科技大学各级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校财通知[2003]46号)、《电子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支出审签办法》(校基[2015]30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是指单笔资金对外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含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达1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按照“预算控制、责任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支付手续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学院、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大额资金使用前,须确保所需经费已落实,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同时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应履行完备的使用审批手续,各单位单笔资金对外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经费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计划财务处按照常规报销程序办理,属于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的经费,职能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内容,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按程序提交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

(一)校预算经费

机关及直属单位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基本建设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院经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学院党政领导联签或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二)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按科研立项批复预算执行。科研外协、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成果专利转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院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科研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支付审批

对于预算落实、手续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计划财务处受理后,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经制度要求对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支付,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具体分级审批权限:

(一)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后支付;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核算的科长审核后支付。

(二)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支付。

(四)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八条  管理责任

经费负责人是大额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大额资金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计划财务处对大额资金的支付负管理责任,应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支付手续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校级领导对大额资金使用负领导责任,应对大额资金使用的业务内容和资金进度进行掌握、监督和检查。

按照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在使用审批和支付审核环节上未履行必要程序和审核不严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审批责任人因特殊原因授权他人代签的,须书面进行授权并在计划财务处和相关单位进行备案,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业务和项目:

(一)学校为满足正常运行需要从银行提取的备用金;

(二)学校批复的二级单位预算资金拨付;

(三)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以及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四)按月汇总发放教职工各类奖酬金、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五)已经通过审批的协议、合同、方案或有明确计算标准的常规项目,如水电费、收视费、排污费等。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月向学校报告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表,并抄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计划财务处的支付情况表,对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并就抽查结果定期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