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银行借款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6]463号)

发布:2017-06-08 13:53      点击:


 

校财〔2016463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银行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银行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银行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30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银行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银行借款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充分利用金融方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筹集资金,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银行借款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学校目前及将来的资金状况,确定合理的银行借款总额、种类和期限,借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

2.效益性原则:在同等的期限、还款等条件下,学校优先选择利率较低的银行进行借款,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3.专款专用原则:学校借入的银行项目借款都应具有专门的用途和计划,只能用于申请和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另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学校银行借款选择借款方,在资金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与学校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银行。

二、学校银行借款管理的职责划分

1.学校对银行借款按照“统一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2.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如下:

(1)学校能够承担的银行借款总量限度和银行借款使用的基本方向。

(2)年度银行借款总额。

(3)使用银行借款项目及所使用的银行借款的总量、借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

3.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具体决定如下事项:

(1)根据学校确定的银行借款总量限度和可使用银行借款的项目,控制各项目年度借款总量和借款结构。

(2)根据计划财务处提出的银行借款选择方案,决定在借款总额范围内的每次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借款银行。

    4.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银行借款的执行。包括根据学校批准的银行借款项目的进度和资金状况,提出资金规划以及可行的借款方案。

三、学校银行借款的论证、决策和执行程序

1.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银行借款的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具体方案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2.学校可以根据学校资金状况提前归还银行借款,由计划财务处拟定提前还本付息方案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3.对已有银行借款,为降低资金成本,在借款用途不变、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银行利率情况做借款结构调整,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财经领导小组审议。

4.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银行借款的办理业务,设专门的科目进行核算,记录借款的借入和还本付息等。

四、学校对银行借款的预警和监督

1.学校计划财务处对银行借款的全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如发现学校总体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2.学校银行借款的情况,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使用银行借款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需变动或中止该项目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