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服务指南】暂付款业务

发布:2017-06-01 09:55      点击:


一、暂付款简介

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教职工办理的暂付给个人或单位的各项公用开支的款项,包括暂付给教职工的出国费、暂付给相关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款、材料款、科研外协费、工程款、科研预借票据税金等。暂付款业务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校财[2018]249号)文件执行。

二、暂付款原则

1.预算控制原则。学校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业务。

2.专款专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所暂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

3.责任明确原则。经费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暂付款经办人的资格负责,并与暂付款经办人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暂付款按时核销承担共同责任。

三、暂付款手续

1.办理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暂付款:须附采购合同复印件。

2.基本建设类暂付款:按合同、协议办理暂付款,5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暂付款需经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维修工程款暂付款:原则上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并附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

4.科研加工、测试、外协暂付款:5万元(含)以上的加工、测试、外协暂付款须附合同及外协审批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外协经费暂付款,外协审批表需经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5.举办会议或活动办理暂付款:须提供会议或活动通知及相关预算。

6.出版、版面费暂付款:须提供出版合同复印件或录用通知。

7.国内差旅费暂付款:除学生单独出差外,不办理国内差旅费暂付款。学生单独出差,由有暂付款经办人权限的人员办理手续,暂付款单需注明出差地点、人数以及天数,暂付款金额应根据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进行合理估算。

8.出国费暂付款:办理出国费暂付款须附出国审批表复印件。

9.其他要求。

(1)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暂付款,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2)暂付款单上必须真实、准确填写暂付款单位、暂付款经办人工号、资金来源、用途、金额、核销时间等要素,必须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和暂付款经办人本人签名,经费负责人为暂付款经办人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四、暂付款核销要求

1.核销原则

     各类暂付款原则上一事一借、一事一冲,核销时凭本次业务发生的所有发票和相关资料一次性办理。

2核销时限

(1)国内出差暂付款应在差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核销,出国费暂付款应在回国之日起6个月内核销。

(2)进口采购业务暂付款,核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暂付款之日起十二个月。

(3)科研外协费暂付款,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核销。

(4)维修、改造工程类暂付款,一般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凭工程财务决算和发票核销,需工程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3.暂付款延期

(1)各类暂付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核销的,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并书面承诺,明确最终核销时间。

(2)对已延期一次后仍无法按时还款的特殊情况,需再次延期的,由学校暂付款特殊事项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五、暂付款的约束条款

1.教职工校内调动、调离学校、退休前,必须先到计划财务处核销所经办的暂付款,短期内无法核销的,必须按规定完成暂付款责任的书面移交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后续人事关系变动手续。

2.国内出差和出国费暂付款逾期未核销,计划财务处发出催报通知后1个月内仍不办理核销手续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缓发项目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的工资,直至暂付款核销完成。无工资的项目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学校暂停其对应项目的暂付款业务办理。

3.除差旅费、出国费以外的暂付款,超过核销期限的、且计划财务处发出催报通知后1个月内仍不办理核销手续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暂停经费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的对应项目暂付款业务办理

4.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税金暂付款超期未到款的,按预借票据金额冻结项目负责人相应项目的经费。

5.学校通过预约系统、短信等方式将快到期暂付款信息及时推送给老师,督促老师还款;同时,加强暂付款业务约束,定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