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财〔2015〕366号

发布:2016-01-14 00:00      点击: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财2015366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

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20151229日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31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1231印发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文件精神要求,为保证学校整体财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委派范围

第一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学校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或校内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经济实体单位,如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校医院等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主管、主办会计,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制度。

第二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财务总监按副处级配置、会计主管按科级配置,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派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会计委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会计核算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会计委派人员对于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学校的财务制度,或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经营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受派单位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学校计划财务部门。

第五条 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应参与并负责受派单位预决算编制工作,参与受派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和决策,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使用,并定期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情况。

第六条 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被委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派单位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投筹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二)制定完善受派单位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受派单位清产核资,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签订,对外投资、大额资金支付、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与受派单位负责人实行“联签制度”。

(五)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要求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受派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积极接受学校的会计委派人员,支持委派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委派的财务总监,安排其参加或列席本单位与经济相关的会议,确保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依法开展各类经济业务,完成学校“增收节支”任务,坚决杜绝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发生。

(三)协助考核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并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反馈意见。

第八条 派驻单位不得再自行指定相关人员从事与会计委派人员职责相同的业务,不得干扰会计委派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委派管理

第九条 会计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担任该单位的委派人员。

第十条 会计委派实行定期轮岗制,每轮委派期限一般为4年。

财务总监在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层干部管理规定对财务总监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委派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工资奖金等均由计划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与受派单位脱钩。

第十二条 委派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均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委派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委派人员的履职情况等主要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考核,受派单位进行协助并反馈相关工作情况。

财务总监实行年度述职报告制度,述职报告应就受派单位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财经领导小组报告会计委派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会计委派人员除符合学校干部和人事管理聘任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为学校正式在职人员。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相关的财税法规、行业财务准则及会计制度。

(三)委派的财务总监与会计主管还应具有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委派的财务总监原则上在本校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时间,委派的会计主管原则上在本校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时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委派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委派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受派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