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内公务接待费核查、整改、问责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5-12-10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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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325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内公务接待费

核查、整改、问责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公务接待费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和问责的通知》,学校对国内公务接待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整改和问责工作。201512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2013121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颁布之后,1.凡是文件中禁止在公务接待中发生的,一律清退;2.凡是接待费用超出标准(130/人)的,超标部分一律清退;3.凡是票据用途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或不能说明情况的,一律清退;4.能够说明情况的,须经学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5.属于处理学校重大特殊应急事件报销的,补充相关事件证明材料。6.党委书记、校长在128日全校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就制度建设滞后、公务接待管理不力作公开检查;7.对涉及中办发[2013]22号文中严禁支出项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查;8.对不能说明情况且拒不退款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为进一步做好核查、整改、问责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1.时间安排

机关和直属单位在20161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清缴清退工作,提出问责意见。

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在20163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清缴清退工作,提出问责意见。

2.自查整改工作

范围:学校20131月至201510月的国内公务接待情况。

重点包括:2013121日以后(13000元及以上报销票据;(2)中办发[2013]22号文件中严禁报销的票据;(3)属于业务接待性质的票据。

以上均要逐一提供情况说明。

3.清缴清退工作

范围:201512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中要求清退的。

程序:各单位携清缴清退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时间、凭证号、金额、票据用途,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持现金或建设银行借记卡退款。

办理地点: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

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5,罗敬(联系电话:61831221

沙河校区主楼中127,徐恒(联系电话:83202220

4.督查、复核工作

自查整改、清缴清退工作完成后,学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复核工作,对情节严重的,如谎报瞒报、虚假套取资金、不能说明情况且拒不退款等,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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