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2017-01-11 14:46      点击:

   电子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票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申领、使用、核销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财处为校内票据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和管理工作。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经济业务的票据使用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

(一)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包括机打票和手工票;

(二)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包括机打票和手工票;

(三)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 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 其他结算凭证。

第六条 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

(二)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校发生暂收、代收、校内资金往来结算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资金收入往来行为;

(三)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接受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供的货币或实物资产的捐赠

(四) 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学校科研服务及会议等业务

(五) 其他结算凭证上述票据适用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三章  票据日常管理

第七条 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及《发票领用簿》,并将所领购票据妥善保管于专用库房

第八条 计财处应建立健全票据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包括票据入库、出库、领用、核销等情况,详细记载领用单位、票据类别、领用日期、经办人等要素,确保记录及时、完整。

第九条 票据管理实行票据专管员制度,即校内单位领用和核销票据由专人统一负责。各单位将票据专管员相关信息报计财处备案,票据专管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计财处。票据专管员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委托其他人代为领用票据时,所委托人员须为校内在职人员,并向计财处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应按规定存放、保管票据,不得损毁,所有票据反映的收入须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单位内部涉及多个部门使用票据的,应做好票据发放的内部登记工作,设置票据登记簿。

第四章  票据领用与核销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申领票据时,由票据专管员持“电子科技大学收费通知书”到计财处办理领用,并按通知书上所列收费项目、标准开具票据。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根据实际用途和需求量申领票据。票据的领用,原则上采用验旧领新方式,即在领用票据时,核销完毕原领用的票据,再领用新票据。计财处根据申领单位的票据核销记录,核定最终领用数量。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所领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尽快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年度结束3个月内,各单位应到计财处核销上年度领用的票据(包括未用完的票据)。核销前须填写用票信息,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时间、起止号段、使用数量、作废票号、实收金额及经办人等要素。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年度结束3个月不能核销票据的,可向计财处申请票据延销。延销需提供《票据延销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延销期最长为两个月。延销期满,必须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手续完成前,暂停核发该单位的票据。

第十五条 核销后的票据存根联由计财处保管保管期为五年,期满后报票据监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票据使用

第十六条 所有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第十七条 票据必须规范填写、按顺序开具,不得跳号或空号,不得拆本使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等,全套一次性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收款人和经手人须在票据相应位置处签署姓名全称或加盖私章。

第十八条 对因填开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全套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开具票据后,如发生退款,在收回原始票据后,方可填开红字票据。

第六章  票据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票据专管员为票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每年对校内各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校内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真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 票据领用单位如遗失财政、税务票据,遗失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应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注册号码、票据编号、空白票据或已开具金额票据、票据联次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相关人员证明,属于票据被盗的还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 遗失票据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性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计财处报告遗失票据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一) 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

明);

    (三) 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示;

    (四) 其他相关材料。

计财处对票据遗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遗失票据属实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票据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 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混用票据;

(三) 擅自转让、出借、买卖代开、销毁、涂改票据;

(四) 管理不善遗失、损毁票据;

(五) 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票据;对相关责任人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电子科技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01]321号)、《电子科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校财[2006]150号)、《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定额结算单管理办法》(校财[200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