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规范校内“科研预借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2018-07-20 11:33      点击:

关于清理和规范校内“科研预借票据”管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校长离任审计整改要求,为控制财务和税务风险,加强科研预借票据管理,保障资金及时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即日起,学校开展“科研预借票据”清理工作并规范“科研预借票据”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科研预借票据”清理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预借票据”的直接责任人。

二、对历史“科研预借票据”的清理工作

1.2018年3月1日前已预借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甲方于2018年9月1日前将款项足额汇入我校对公银行账户,到期未到款项目的负责人应将预借票据追回并退回计划财务处。

2.2018年3月1日后已预借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甲方于开票之日起6个月内将款项足额汇入我校对公银行账户,到期未到款项目的负责人应将预借票据追回并退回计划财务处。

3.对于无法到款且无法追回科研预借票据的情况,请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预借票据核销特殊情况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科学发展研究院审查认定后处理。

三、对今后“科研预借票据”的管理要求

1.“科研票据业务”分为“科研到款开票”和“科研预借票据”两类。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当办理“科研到款开票”,即在科研经费到校且认领后再申请开具相应的票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开票申请表》,可委托经办人携申请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到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办公室办理。

2.应甲方要求“先提供票据再拨付经费”的,需办理“科研预借票据”业务。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开票申请表》时须明确借票原因和预计到款时间,可委托经办人携申请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到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办公室,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3.项目负责人应督促甲方妥善保管“科研预借票据”并在开票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我校对公银行账户。经费到账后,如果已认领到款的,需到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如果未认领到款的,请先在科研财务系统中认领,再到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

4.推行信用管理机制。“科研预借票据”的核销情况与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挂钩,不按规定时限核销或延期后不按承诺时间核销预借票据纳入信用管理,按照“前票不清,新票不借”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停止对失信的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预借票据业务。同时,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动,对失信人员加强稽核、审计,防控财务风险。

四、计划财务处和科研院将安排对接服务人员协助老师进行“科研预借票据”清理,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财务服务。

对本次推送的“科研预借票据”未核销历史数据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杨艳 ,联系电话:61831220,科研预借票据核销业务办理地点:清水河校区主楼中B2-303。

对于在“科研预借票据”清理过程中与甲方存在纠纷的情况,学校可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地址:清水河校区主楼中科研院B2-404房间,办理时间:每周四,联系电话:61830197。

五、各单位安排专人共同做好“科研预借票据”清理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并汇总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送的《科研预借票据清理情况表》和《科研预借票据核销特殊情况审批表》,于2018年9月30日前统一报送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办公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单位科研预借票据未核销明细表

      2.科研预借票据清理情况表

      3.科研预借票据核销特殊情况审批表

4.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开票申请表

 

                      计划财务处     科学发展研究院

 

                             2018年7月16日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开票申请单.docx

科研预借票据核销特殊情况审批表.docx

科研预借票据清理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