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通知

发布:2019-01-04 15:53      点击:

校内各单位: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本轮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合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保证全校职工能及时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将学校2019年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方式

1.为保证老师提交的信息安全性、准确性,学校推荐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推荐使用的远程办税端采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1)。

“个人所得税”APP可以通过应用商店输入“个人所得税”搜索下载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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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职工可以在APP端有两种扣除选择方式:

方式一(推荐):

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电子科技大学)申报,即除大病医疗以外,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由学校发放工资时按月办理扣除,按月预扣税款。

方式二: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直接向税务局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抵扣和退税,汇算清缴时间为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即首次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税务局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抵扣。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时间

1.建议教职工在2019年1月12日之前完成首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具体学校在工资薪金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执行时间,待软件公司系统测试完成后确定。

2.首次申报后如有专项抵扣信息更新填报的,请教职工自行在APP上完成,学校将根据从税务管理部门客户端接收到的扣除信息在工资薪金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前抵扣或补扣。

3.由于2019年起已采用累计预扣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未及时更新和填报、未做税前扣除的,可以在以后月份补充扣除,当年未足额补充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和退税,不影响全年个税缴纳金额。

三、其他说明及注意事项

1.教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

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谨慎填写相关信息,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税务规定应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2.通过APP填报时,如果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始终无法通过的人员请持身份证及手机到高新西区政务服务大厅(天目路2号)获取注册码后再完成注册;个人任职受雇日期信息,与实际时间不一致且个人不能更改的,后期学校会按人力资源部信息统一更新,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地或常住地请选择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3.我校职工中如有下列情况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以下方式管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职工,不能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抵扣。

(2)对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职工,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3) 纳税年度内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后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职工,可选择暂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后勤外聘员工申报方式具体由后勤保障部另行通知。

4. 对系统操作确有困难的老师,计划财务处提供现场指导服务(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并通过财务对接服务人员予以指导;对专项抵扣政策和申报有疑问的可以通过查阅政策(见附件2)进行了解,或电话咨询:61831254(计划财务处)、12366(国家税务总局咨询服务热线)。

本次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每位教职工及时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感谢支持配合!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人力资源部

2018-1-4

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南

附件2个人所得税政策资料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