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发布:2016-07-05 12:09 点击: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我校现已完成税务关系迁移、营改增开票设备购置及调试、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及备案等相关工作,将于2016年7月5日起恢复对校外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现将开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科研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地址: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2房间(61831220)
2、非科研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地址: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房间(61831759)
沙河校区主楼中127房间(83202220)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办理地址: 清水河校区主楼B2-303房间(61831060)
备注:寒暑假期间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另行安排。
附件: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doc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doc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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