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发布:2016-04-28 18:04      点击:

2012年7月9日  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各市(州)应充分考虑基层办考的实际困难,保证县级考试机构的报名考试费不得少于国家和省提留后的70%。

五、省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部门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本通知自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教育系统考试考务的各种收费文件(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同时废止。在此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教育厅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