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校合[2016]160号)

发布:2017-06-08 10:37      点击:


 

校合〔2016160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516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拓展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4.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授权基金会全面协调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捐赠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2.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3.办理学校及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4.协调落实捐赠协议的执行,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规范运作基金,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7.汇集捐赠信息,建立捐赠档案。

第七条  合作发展部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行政职责:

1.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2.指导和协助校内各单位制定筹资规划、开展资金募集;

3.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来访;

4.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配套奖励资助方案。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充分重视和积极配合社会捐赠工作,根据捐赠项目实施的需要,负责捐赠项目的落实和管理。各学院须明确分管领导,确定捐赠事务工作人员和校友事务工作人员,报合作发展部备案。

第三章  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九条  社会各界对电子科技大学的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及实物捐赠。货币捐赠的受赠人是基金会,实物捐赠的受赠人是电子科技大学。

第十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社会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学校校庆、校内学院院庆等各种会议和纪念活动资助;

2.奖助学金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3.学生发展类: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就业、社会实践、学生海外留(访)学、人才合作培养等基金;

4.教师发展类:奖教金,讲席教授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学术会议、特聘教授岗位等资助;

5.学科(基地)建设类:各类学科(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资料建设、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基金;

6.校园建设类: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道路、桥梁、园林树木等建设或冠名基金;

7.校园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校园文体活动、校友文化活动等基金;

8.学院发展基金;

9.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通过社会捐赠募集活动所筹集的货币资金收入须汇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登记入账,设置明细账管理。

第十二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募集活动的广泛参与,学校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捐赠收入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资助。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捐赠方意愿和学校发展的需求。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及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电子科技大学或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电子科技大学合作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