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校财通知[2005]172号)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财通知〔2005〕172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校财通知[2002]142号)试行3年多来,为适应新的形势,调动校内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特制订了《〈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校财通知〔2002〕14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类短期培训班(1年以内,不分校内校外)收入,扣除上交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费后,统一按照学校20%、各办学单位80%的比例分配。80%部分业务费、教学酬金、发展费按30%、60%、10%的比例分配。
第二条 普通高职学生的培养成本,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0%划拨,含教学、学生管理等各项费用,包干使用。
五年制高职学费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30%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70%作为合作方教学管理费。学生进入大学阶段后,如为学院单独组班,收入分配按校财通知〔2002〕1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学生纳入普通高职管理的,按普通高职培养成本划拨。
第三条 对校财通知〔2002〕142号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各类网络教育收入,根据不同类型进行如下创收分配:
1.校内助读班:学费收入的45%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55%作为办学单位的办学经费。
2.校内业余班:学费收入的65%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35%作为办学单位的办学经费。
3.合作办学班:学费收入的55%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45%作为校外站教学管理费。
4.多平台培养班:收入分配参照成人教育校外面授班,即学校35%,校内办学单位及合作单位65%。
网络教育的课件制作费、技术支撑平台建设费及通讯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向学校申请预算经费。
第四条 各类继续教育创收经费划拨到各办学单位的办学经费,业务费、学生活动经费、教学酬金、发展费的比例统一为20%、5%、65%、10%。
第五条 各类研究生层次教育创收经费划拨到各办学单位的办学经费,业务费、教学酬金、发展费的比例统一为30%、60%、10%。
第六条 自筹研究生学费收入的30%划拨到各学院,其中导师指导费42%,学院业务费、教学酬金、发展费的比例分别为30%、10%、18%。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财通知〔2002〕142号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