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6]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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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2016〕413号
关于修订《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帮助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财[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作为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补助研究生的生活费。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助研助学金、助教助学金和助管助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和助管工作获得。
第二章 助研助学金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具体研究工作。
第五条 岗位设置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分为基本硕士助研助学金、基本博士助研助学金及培养机制改革博士助研助学金。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基本硕士助研助学金及基本博士助研助学金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培养机制改革博士助研助学金经费由导师资助费和学校配套经费构成,学校设立专用账户。
第七条 资助范围
1、基本硕士助研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基本博士助研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3、培养机制改革博士助研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全日制自筹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资助年限
1、基本硕士助研助学金及基本博士助研助学金资助的最长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2、培养机制改革博士助研助学金资助的最长时间不超过学制期限。
第九条 工作考核及助研助学金发放
1、研究生参加助研工作需得到导师认可,在资助年限内,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助研岗位。
2、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表现、工作业绩和具体工作量按月调整资助标准。基本助研助学金每月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
3、助研在每月月末考核。导师考核汇总后,报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按月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助研岗位助学金发放信息。
第三章 助教助学金管理
第十条 资助范围为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一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课程的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或实践课程、辅导课程设计等教学工作。助教助学金与教学工作量相关。教学实践环节不能作为助教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应先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教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及用人单位考核后聘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工作考核及助学金发放
助教在每学期期末考核。研究生本人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表》,任课教师及学院考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助学金标准
助教助学金根据考核系数、选课人数等具体指标进行工作量核算。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任助教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考试不及格者或助教和助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助教岗位。
第四章 助管助学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范围为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八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在校内相关单位,协助有关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应先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及用人单位考核后聘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工作考核及助学金发放
助管在每月月末考核。研究生本人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考核表》,用人单位考核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助学金标准
助管助学金不超过500元/月。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任助管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考试不及格者或助教和助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助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