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科[2016]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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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2016〕451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指中办发[2016]50号文涉及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心是为科研人员科研项目预算申报、经费上款、预算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过程管理的部门,由计划财务处、科研院、科研财务助理组成,下设科研财务办公室(财务)、项目管理办公室(科研)。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心按照不同项目类别、国家相关规定和申报要求,编制框架性预算填报指导模板,业务方面预算由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心提供指导。
第六条 预算调整原则: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按照“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进行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七条 由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心审批的预算调整调整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调整范围
1.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
2.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的预算调整;
3.中央级社科类项目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或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的预算调整。
(二)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登录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在对应项目的管理目录下进入预算调整模块,发起预算《调整申请》并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填写申请;
2.院系审核。项目所在院系分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
(1)理工类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调整额20万元以下(文科项目5万元以下)的,经院系审核通过后直接提交科研财务办公室申报变更;
(2)理工类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调整额20万元及以上(文科项目5万元及以上)预算调整事项,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3.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理工类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调整额20万元及以上 (文科项目5万元及以上)预算调整事项,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财务办公室变更。
第八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或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统一报财政部核批)的预算调剂
(一)调整范围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
(4)中央级社科类项目中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需要增列外拨资金的预算调整。
(二)相关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照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或要求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院系、科研院同意后,由科研院主管处室按照规定程序函报上级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审批;
2.项目负责人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单位函复我校的预算调整批复后,登录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在对应项目的管理目录下进入预算调整模块,上传批复扫描件、发起《预算调整申请》;
3.经院系分管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计划财务处进行预算变更。
第九条 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单位间的预算调整
1.学校与外单位间共同承担的项目或课题为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经费预算科目的相互调整,需按照单位公函形式流转;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或课题,需以公函形式报牵头单位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依据有关审批权限复函学校;学校作为牵头组织单位的项目或课题,收到合作单位预算调整相关函件后,需根据有关审批权限复函合作单位。
2.项目或课题预算调整申请经相关审批单位及校内批准后,课题负责人按照校内预算调整程序在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发起《预算调整申请》并按程序实施预算变更。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的通知》(校科通知[201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