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暂付款管理办法》问答

发布:2018-09-06 16:55      点击:

1.问:为什么要出台新版《暂付款管理办法》?

答:2013-2014年教育部财务检查及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均指出我校暂付款总额大、时间长,存在财务风险,要求学校整改。2015年出台的原《借款管理规定》存在部分条款对科研、教学等业务工作考虑不够充分。为落实教育部整改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教职工的借款行为,控制财务风险,更好地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在调研兄弟学校做法,深入分析业务工作规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电子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2. 问:新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新办法一是深入分析业务工作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付款业务进行了细分,如:进口设备的采购周期较长,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核销等;二是对预算控制、经办人资格界定、延期处理、责任划分等细节问题进行了细致考虑,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尽量满足老师的合理需求;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到期前提醒老师还款,定期清理,智能化控制。四是推行承诺+信用管理机制,本着信任的原则,暂付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的,可通过承诺进行延期,另一方面,将暂付款核销情况与经费负责人和经办人的信用挂钩,不按规定时限核销或延期后不按承诺时间核销将影响相关人员的信用,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动对失信人员加强稽核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3. 问:新办法有哪些重要的约束原则?

   答:一是预算控制原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因此,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二是专款专用原则,由于暂付款属于公用资金,因此,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相关的公用开支,一事一办,禁止用于个人开支,三是学校按照预算项目来分配资金,项目经费应该专款专用,如果从A项目中借款用于B项目,存在挪用项目资金等审计风险,因此,暂付款业务是属于哪个项目就应从该项目中借款,原则上不能跨项目借款。

4.问:是否对经费项目继续实行暂付款笔数限制?

答:经费项目暂付款无笔数限制。《办法》规定“原则上存在未核销暂付款的经费项目不能再办理新暂付款”,即:新办法实施后,经费项目只要有逾期不还的暂付款,均不能办理新的暂付款,但如果经费项目现存借款均未到期,则可以继续办理新的借款。

5.问:科研团队长期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能否办理暂付款?

答:因科研团队长期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流动性大,责任约束力弱,基于控风险需要,《办法》规定,“科研团队长期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一般不能作为暂付款经办人,如因科研活动的特殊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且承诺对此三类人员经办的暂付款承担归还责任,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方可作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的暂付款经办人”。

6.问:学生单独出差可以由具有经办资格的人员办理暂付款后转交学生使用么?

答:可以。《办法》规定,“学生单独出差或出国时如需办理暂付款,应由有暂付款经办人权限的人员办理手续”。请经办人在暂付款单上注明具体用款人信息,出差或出国任务完成后,严格按照暂付款单上的用款人信息于规定时限内进行核销。

7.问:非全职杰出人才及医学院双聘人员如何办理暂付款?

答:《办法》规定,“非全职杰出人才及医学院双聘人员,经所在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为暂付款经办人”。

8.问:能否办理现金暂付款?

答:因暂付款只能用于各项公用开支,如借现金给经办人,可能存在公款私用或“小金库”风险,因此,不能办理现金暂付款,原则上只能对公转账到对方单位账户,只有因公出国及学生单独出差可转至个人银行卡。

9.问:有公务卡的情况下还能办理暂付款吗?

答:虽然可以办理暂付款,但是,老师们应当尽量通过先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付款凭证,直接预约报销办理付款手续完成。

10.问:暂付款由谁审批签字?

 答:暂付款业务必须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和暂付款经办人本人签名,经费负责人为暂付款经办人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11.问:暂付款逾期不还会扣工资么?

 答:国内差旅暂付款和出国费暂付款逾期未核销,且计划财务处发出催销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核销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缓发项目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的工资,直至暂付款核销完成;无工资的项目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学校暂停其对应项目的暂付款业务办理。

12.问:不能按时核销暂付款,可否延期?

   答:《办法》对延期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并书面承诺,明确最终核销时间,最长可根据本暂付款类型规定的还款期限相应延长一倍,延期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共同审批。对于已延期一次后仍无法按时还款的特殊情况,需再次延期的,由学校暂付款特殊事项审批小组负责审批。”针对超期未核销的历史借款,请老师根据《办法》尽快核销,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核销,可联系学院对接人员协助解决。

13.问:暂付款未核销可以办理调动、离校、退休等人事变动手续吗?

 答: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对暂付款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约束,督促相关人员履行核销职责,因此,《办法》规定,“教职工校内调动、调离学校及退休前,须到计划财务处核销结清所经办的暂付款及所负责项目的暂付款,短期内无法核销的,必须完成暂付款责任的书面移交手续,否则学校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后续人事关系变动手续。”所以,不按规定处理完名下的暂付款是无法办理相关人事变动手续的。

14.问:未核销完项目借款对结题结账有无影响?

答:科研项目如存在未核销的借款,则证明其还存在对学校的债务未清偿,不满足结题结账条件。因此,为防范财务风险,《办法》规定,“科研结题项目结账之前须先清理本项目所有暂付款,否则不予办理结账手续。”

15.问:科研预借票据税金为什么只能通过结题结账后的校内经费办理?

答:因为科研经费属于项目经费,应该专款专用,如借A项目的经费预支B项目的税金,存在挪用项目资金等审计风险,因此,《办法》规定,“科研预借票据税金只能通过结题结账后的校内经费办理,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方妥善保管预借票据,在预借票据开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并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到期未到款项目的负责人应将科研预借票据追回并退回计划财务处。”

16.问:暂付款因各种原因未使用怎么办?

 答: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将相应款项转回学校账户。

17.问:出国费暂付款附上四川省外办的任务批件可以么,为什么必须要出国审批表?

答:根据《办法》中的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任务批件中没有出国预算信息,出国审批表中有详细的经费明细、经费项目、预算总额等信息,所以办理出国暂付款须提供出国审批表,而不是任务批件。

18.问:缓发工资后核销借款的,如何重新领取缓发的工资?

答:在缓发工资后核销借款的,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属实后予以发放。

19.问:旧的借款也按新的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吗?

答:是的,所有借款均按新办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咨询本单位对接人员。